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二、质物评估 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四、典当利息和费用 五、质物保管 六、典当与续当
七、赎当与绝当 八、当票挂失 九、注意事项
十、下属物品不能典当    


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典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二、质物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

三、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质押当物的估价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本行设定当期为一至六个月不等,供出典人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出典人应于到期后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每次续当限期最长不能超过原当期。

四、典当利息和费用
(一) 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费用由本行遵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支付,质押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4.5%,抵押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3%
(二) 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五、质物保管
本行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质物如由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六、典当与续当
典当是将房地产、汽车、股票、债券、物资、金银手饰等有价值的物品和财产权利质(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续当是典当人到期赎当有困难时,经本行同意后可带原当票及有关证件办理续期手续。

七、赎当与绝当
当期未满,出质人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
当期届满,出质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
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 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绝当,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八、当票挂失
当票是出质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质物以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九、注意事项
当户必须具有质物的所有权,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且年满18周岁。

十、下属物品不能典当
⑴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  
⑵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⑶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   
(4)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5)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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